議論風生/歐洲議會「決議」顛倒是非!\溫滔淼
Ta Kung Pao
歐洲議會日前通過一份「涉港決議」,聲稱香港的言論、結社、新聞自由被嚴重侵犯云云,並列舉一些所謂「香港自由被剝奪」的事例,藉此要求歐洲理事會「制裁」一批內地與特區官員、公司;杯葛北京冬奧;以及要求歐盟委員會檢視香港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籍等。
顯然,此份「決議」誠如我國駐歐盟使團所言,歐洲議會一些政客屢屢在涉及中方主權、安全與領土完整的問題上採取對抗行徑,一再以自由、人權為名就香港事務指手畫腳,為反中亂港分子撐腰打氣。
根據聯合國大會於1970年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可見歐洲議會的「決議」,有違國際法當中的主權平等及不干涉內政原則。
世上沒有「危害國安的自由」
更重要的是,這份「決議」列舉一些所謂「香港自由被剝奪」的事例,根本是混淆視聽。基本法第39條及香港國安法第4條均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港人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均會獲得保障。
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列明:不論言論、新聞、出版自由,還是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雖受保障,締約國亦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而以立法規定的形式加以限制。因此,亂港分子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後被捕,只代表他們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嫌疑,絕非其人權或自由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