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申请公屋被拒 香港法院裁定政府违宪要求重新审批
BBC
香港政府房委会认定一对在加拿大结婚的香港同性伴侣不能以夫妇名义租住廉租房,被法院要求重新审核。
2020年3月4日
香港再有一起同志平权案件宣判。高等法院裁定,特区政府房屋委员会拒绝一对已婚同性伴侣申请租住公共房屋,属违宪行为。
案中当事人及其伴侣均为香港永久居民,两人到加拿大结婚后向香港房屋委员会申请租住出租公屋(相当于中国大陆之公租房、台湾之国民住宅、澳门之社会房屋),但房委会认定两人之关系不符“夫妇”之定义,拒绝其申请,当事人继而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中国大陆称司法审查;台湾称违宪审查;澳门称行政诉讼)。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星期三(3月4日)裁定,房委会之行为违法违宪,房委会须优先重新审理司法复核申请人之租住公屋申请。同志权益团体与人权倡议团体普遍欢迎裁决,但当事人认为此案凸显的只是港府众多歧视同志群体行为之一。
一些香港媒体认为,这是首例关乎香港低收入同性伴侣福祉的司法挑战。房委会向BBC中文表示将研究判决书,以作出“适当跟进”。
同性婚姻伴侣缘何状告香港房委会?
这起司法复核的申请人是27岁的尼克·恩分格(Nick Infinger),他是香港同志团体彩虹行动的成员。彩虹行动在宣判后发表声明说,因香港社会仍严重歧视同性恋者,恩分格不能公开其本人与伴侣之身份。
由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颁发的判决书指出,恩分格与伴侣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出租公屋,他们于2018年3月透过律师向房委会递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加拿大卑斯省(或称英属哥伦比亚省)人口统计局于同年1月签发之结婚证书复本。
2018年8月,房委会向恩分格复函称,根据申请指引,申请人与申请同住家属之关系,必须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儿女,“根据《简编牛津英语辞典》(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丈夫’意指‘一名已婚男性,尤其是相对于其妻子而言’;‘妻子’意指‘一名已婚女性,尤其是相对于其丈夫而言’”,因此申请人及其伴侣不符合申请指引中“夫妇”的定义,也就不能作为“一般家庭”申请公屋。
房委会9月初再次去函恩分格,以相同理由正式拒绝其申请。恩分格于11月向高等法院提请司法复核,质疑房委会之政策歧视他与伴侣的性倾向,违反香港《基本法》与《人权法》当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
恩分格由承办了多起香港同性伴侣权益诉讼的律师韦智达(Michael Vidler)与大律师白天赐(Tim Parker)和杨嘉玮代表。他们此前在法庭聆讯中指出,恩分格与伴侣已婚、两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年满18岁,两人并未拥有任何居住物业,其资产总值与收入总额并未超出当局要求,因此符合申请公屋的所有条件。
周家明法官裁定,房委会把在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排除在外,不让其申请公屋,既不合法,也不合宪法。法官颁令房委会重审恩分格之申请,且一旦重审后批准其租住公屋,其轮候迁入次序——香港称为上楼次序——必须以2018年3月首次申请为基础计算。
法官指出,香港《基本法》第1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允许政府制订歧视政策。香港公屋制度旨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当局认为低收入已婚同性伴侣的住房需求,比没有子女的低收入异性夫妻为低,并无道理。
法官认同香港公屋供应非常短缺,但公共资源本质上总是有限,关键是要用合乎比例的政策来达成目的。然而没有证据证明不让同性家庭申请,能给申请公屋的异性家庭带来任何重要和实质影响,因此有关政策并未符合“合符比例”的要求。
胜诉方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