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 提請人大釋法 有利準確落實國安法
Ta Kung Pao
黎智英涉嫌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獲法庭批準聘用英國御用律師為其辯護,終院日前裁決,拒絕律政司上訴,容許外籍律師代表黎智英在涉國安法案件抗辯。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提交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報告,同時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筆者認為,該案件性質特殊、影響深遠,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完全是合法合理,是必要之舉,有利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香港國安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其條文的解釋問題上當然要符合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提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完全符合香港基本利益和憲制秩序。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體現出香港國安法具有不可置疑的權威性和凌駕性。正如港澳辦指出,一些法官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因慣例而墨守成規,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行,是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
釋法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力,通過釋法解決國安法實施中的問題,是法治原則的體現,也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是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依據和基礎。人大釋法與香港司法獨立都是回歸後香港新憲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卻也不是並行關系,中央始終珍視並維護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但必須明確,香港不存在逾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的所謂「司法獨立」。此次釋法有利於闡述《香港國安法》立法含義和法律原則,明確了憲制層面規定的清晰規範,恰恰更有利於香港法治進步,有利於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
眾所周知,黎智英長期「反中亂港」,怙惡不悛,被視為外國勢力在港的主要「代理人」,多次獲得外國政要接見,這宗案件的審訊很大程度受到外國勢力直接或間接干預,甚至有可能令審訊偏離法律的正道。尤其是他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更是性質嚴重,因此此案的審理過程和結果,都備受關註,亦影響深遠。為了確保黎智英案得到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不出偏差,避免國家安全出現漏洞,行政長官及時且恰當地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同時律政司押後黎智英案的審理以待釋法結果,體現了作為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使命擔當,這是最符合香港整體法治利益的。
或有人藉此攻擊所謂的「肆意釋法」,更有甚者胡說「破壞」香港普通法制度。但事實上,當事人依然有權依法選擇代理律師,權利保障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在香港已經有執業資格的外籍律師,依然可以參與案件。而且更應以此鍥機,調整目前司法界現狀,保障本地法律界人士就業,香港律師優先。特區政府在處理黎智英案時,一直胸懷國安大局,堅守法治精神和專業要求,全力維護國安法的權威和尊嚴。
從是次終院判決可見,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任重道遠,暴露的問題須一一解決,要做的工作還很多。香港司法機構有必要進行司法改革,進一步加強對香港國安法的正確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情況,對其條文適時作出權威解釋,正是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