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蒋日记提报国宝 台国史馆:符古物分级办法
The Epoch Times
中华民国国史馆表示,“两蒋日记”2023年9月返抵该馆后,由于日记“原本”伤损严重,须争取额外经费以便早日修护。依照《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文资法)提报为国宝,乃行政上之正常途径。
中华民国国史馆14日发布新闻稿表示,近日有知名学者在脸书讥讽,将两蒋日记与二二八屠杀究责连结,暗指本馆罔顾转型正义。殊不知文物是中性的,所谓“国宝”乃是一种文资身份、法律名词。为免大众混淆,特说明前后缘由如下。
一、“国宝”为文资法专有名词,属“古物类”级别
为保存文化资产所具有之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并呼应国际趋势,我国自1982年《文化资产保存法》(简称文资法)公布施行,开始有系统地进行文化资产保存工作。该法将文化资产分为“有形”及“无形”的文化资产共14类,其中有形类别中之“古物”,又依其珍贵稀有价值,分为“国宝”、“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等级别。(《文资法》第3条、第65条)。
基此,“国宝”系为“古物类”的一个级别,是一种文资身份、法律名词,且需经由文化资产审议程序,由文化部正式核定公告。依据《古物分级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第4条,“国宝”之指定还有相应符合之各种基准。
“国宝”包括:一、能表现传统、族群或地方之风俗、记忆及传说、信仰、技艺或生活文化特色之典型。二、历代著名人物、国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三、能反映政治、经济、社会、人文、艺术、科学等历史变迁或时代特色之代表性。四、具有独特艺术造诣或科学成就。五、独一无二或不可替代性。六、对知识、技术或流派发展具特殊影响或意义。
另依据2016年修正后之《文资法》第66条,明订各中央政府机关及其附属机关(构)应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暂行分级,并册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并就其中具国宝、重要古物价值,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审查。
二、国史馆昔曾于前馆长吕芳上及吴密察任内,两度提报馆藏文物指定为国宝或重要古物
2005年之《文资法》古物专章,虽有明订古物暂行分级登录指定制度,但因长年未修,与现实脱节,且当时古物主管机关并无积极推动,在此时空下,前馆长张炎宪任内(2000-2008)并无具体法制足资遵循,但已将馆藏相关文物列为内部“珍贵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