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尖沙咀暴亂 9被告暴動罪成判囚40至52個月
Ta Kung Pao
9名男女被控暴動罪成,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暴徒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令一名警員下肢燒傷。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9名男女被控暴動罪成,今日(1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9名被告依次是李穎淇(27歲)、15歲男童X、廖偉明(25歲)、莊嘉灝(24歲)、聶嘉寶(24歲)、黃千溥(21歲)、羅後成(19歲)、潘冠雄(26歲)及羅漢銘(22歲)。除一名未成年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外,其餘8人被判監3年4個月至4年2個月。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罪成,加監2個月,總刑期4年4個月。
9名被告中李穎淇及聶嘉寶早前已認罪,其餘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王詩麗今早於區域法院指眾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有辯方律師呈上被告親友求情信,當中提到被告示威是「出於對社會的愛護、為市民安全着想」,法官質疑求情信的內容,強調會有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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