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观贺岁片被指盗摄 中共央视两频道互掐
The Epoch Times
大陆知名歌手薛之谦,2月15日到电影院观看新年档电影《飞驰人生2》后写下观影心得,并在帖文中加入3张电影播映的画面,不料引发侵权质疑,掀起两派网友论战。中共央视找来专家解释,两个频道对“盗摄”的界定互相矛盾,更加引发热议。
2月15日,薛之谦在微博幽默发文,表示自己“低调又呆萌”地走进影院,观看韩寒导演的电影《飞驰人生2》,然后“我看哭了……而且是被热血哭了”。而这篇“影评”小作文因为其中3张电影拍摄画面的配图,让“薛之谦 盗摄”词条迅速登上热搜。
对此,薛之谦用一首打油诗正面回应“盗摄”问题:“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点看帖文)
据该微博,薛之谦认为部分网友的“盗摄”指责是在“塞脸”;电影主创“本尊”则对他的影评表示了感谢;“此心光明”,就是他的最终表态。对此,有网友解释,薛之谦的回应中提及“本尊在谢”,意指他的拍摄行为得到许可,并不构成“盗摄”。
在纷纷扰扰中,中共央视电影频道(CCTV-6)在官方微博谴责薛之谦:“某公众人物公开发布在映电影屏摄照片且拒不承认错误的行为,引发全网对于‘盗摄’的又一轮热议。”并提到,除了营利目的会危害行业利益外,若“故意为之”也会带来剧透等不良后果,“我们仍应做好自身约束,文明观影,拒绝盗摄”。
不过,同为央视的新闻频道(CCTV-13)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并表示:“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央视新闻一说似乎表示,薛之谦的做法并不违反规定。薛之谦转发该文时写下:“文字,乃凶器,可传善,可滋恶;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二度回应盗摄争议,掀起热议。
责任编辑: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