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和北卡大学招生歧视案 纽约多团体吁复审](https://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21/12/id13438156-154767-700x359.jpg)
哈佛和北卡大学招生歧视案 纽约多团体吁复审
The Epoch Times
昨天(12月14日),纽约同源会、太平洋法律基金会、机会均等中心、理性基金会、纽约华人家长陈轶芳等一起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摘要,支持SFFA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申请。
昨天(12月14日),纽约同源会、太平洋法律基金会、机会均等中心、理性基金会、纽约华人家长陈轶芳等一起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摘要,支持SFFA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申请。
SFFA于2014年首次对哈佛提起诉讼,认为哈佛的种族考量做法歧视亚裔并违反《民权法》第六章。哈佛于2019年10月在麻省地方法院打赢官司,上诉法院又于2020年11月维持原判。
在北卡罗来纳大学(UNC)案中,联邦法官比格斯(Loretta Biggs)今年10月在长达161页的裁决书中,裁定将种族作为招生的一个因素是“符合宪法的,并不是歧视性的”。
SFFA在对UNC和哈佛两起案子中,都引用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UNC案例另外基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纽约同源会在支持SFFA的信中写道:“不可否认,UNC在招生中歧视亚裔。以学业成绩看,在同一个十分位水平上,UNC拒绝了七成亚裔申请者,同时接受了七成黑人申请者。UNC甚至不否认它存在种族歧视。相反,UNC援引Grutter v. Bollinger案,声称有点种族歧视是可以的。”
肤色多样性是焦点问题。在上述2003年的Grutter v. Bolling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站在密歇根大学的一边,认为有点种族歧视是可以原谅的,因为大学在入学时增加黑色多样性具有“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以便在大学实现“强有力的思想交流”。
当时的审案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写道,尽管法院做出了裁决,但25年后应该不需要如此照顾某一族裔了,“一点种族歧视是可以的,这只是暂时的。”
纽约同源会表示,Grutter案现已过去了18年,大学现在更沉闷,受到“取消文化”的监管,一言不合就被“封杀”。“强有力的思想交流”只是一个骗局,“从来都不是他们的本意。这是一个诱饵销售法(bait-and-switch,先抛出诱饵,顾客上钩后再把诱饵替换成其他商品),最高法院被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