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明扬大火酿重大死伤 消防署认定业者担责
The Epoch Times
台湾屏东科技产业园区明扬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日发生爆炸,造成9死、112人轻重伤、1名员工失踪。消防署27日认定业者不守法,储存危险物品超量30倍。
中华民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7日邀请法务部、内政部、消防署,就“明扬科技公司大火酿严重伤亡,针对近年公安意外频传,检视我国现有公安相关法制层面之缺失,并进行检讨及改善”进行专题报告。
消防署主任秘书简万瑶表示,明扬公司不守法,而且没有做好安全管理,未依消防法规定申请合格的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储存量也超过30倍。如果明扬公司有申请设置合格的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数量也符合标准,即使发生爆炸,火势很大的概率是往上,而不会大规模向旁边蔓延。
屏东县消防局依因公殉职抚恤规定,每名殉职者可请领各项抚恤、慰问金,包括公务人员保险、因公殉职抚恤金、警察人员因公伤亡慰问金、警察及消防人员安全济助基金等,合计每人约2,800万元(新台币,以下同)(约90万美金)。
屏东地检署侦办搜索认为明扬公司董事长刘安晧、总经理吕英诚,因涉职业安全卫生法、刑法过失致死等4罪嫌重大,分别谕知600万元(约19万美金)及500万元(约16万美金)交保。
屏东县政府调查明扬公司工厂违法存放超过30倍的化学品,并认定有3项违法事证,重罚新台币240万元(约7.7万美金)。
屏东县政府27日发布新闻稿指出,明扬公司厂房向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屏东分处申请核发使用执照为C-1工业、仓储类,对应“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属一般厂房消防安检,未列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
明扬公司厂房内储放3,000公斤有机过氧化物,应属建筑物使用类组I类危险物品类,适用法令为“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为消防列管公共危险物品种类第5类自反应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
若当初明扬厂房以建筑物使用类组I类危险物品类申请,其厂房设备应采独立专用建筑,连同墙壁厚度(防火时效)、位置、空地距离、材质、出入口防火门窗都有明确规定,且场所消防安全设备、公共危险物品位置、构造等,必须在开工前取得消防机关合格审核,完工后才发给使用执照,比一般工厂的设置更为严谨,稽查项目和密度也更加高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