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团揭选罢法3漏洞 吁纳管网红“类广告”
The Epoch Times
为遏止中共提供广告资金介入选举,破坏台湾民主,经济民主连合智库20日召开记者会表示,竞选广告有资金透明化的义务,不应限于竞选期间,应扩大适用于选举公告发布后的所有竞选广告,并将支付网红的类广告费用一并纳入规范。
中选会9月5日预告订定“竞选罢免广告刊播及其留存纪录办法”草案,广告主与出资者不得为外国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及澳门居民,以及其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违者可处20万元以上,最高1千万元以下或该广告费2倍罚锾,以防止境外势力以提供广告资金介入台湾选举、侵蚀台湾民主。
经民连智库20日召开记者会,研究员欧栩韶表示,中选会的草案将“竞选罢免广告”的定义,限缩在“竞选或罢免活动期间”的付费或具其它对价关系,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它媒体,从事支持、反对政党、候选人、提议人的领衔人或被罢免人的宣传广告。
她表示,适用时间仅正副总统竞选期间28天、立委竞选期间10天,时间非常短暂,将使相关广告有明显的“法律假期”漏洞。
“难道立委投票日11天以前,总统选举投票日29天以前,中国国台办或台企联,就可以合法地公开刊登广告支持某候选人,或者反对某候选人吗?”她表示,该草案母法之一《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各项行为的规定,也并非以竞选期间为规范。
经民连建议,不应以“竞选或罢免活动期间”为竞选广告认定之要件,应以其“广告之内容”是否涉及支持或反对特定参选人为认定,至少应自选举公告发布日起适用。
经民连召集人赖中强则说,根据现行《政治献金法》规定,拟参选人于投票日前数个月,才可以申请设立政治献金专户,但仅有政党和拟参选人就政治献金专户收支负有申报义务,明显存在法规漏洞,不足以达到竞选经费来源透明化目的。
赖中强表示,从政治实务上,拟参选人可以透过基金会、后援会或由友好助选阵营,以具名方式刊登支持广告,具名举办造势活动,此种“以第三方名义接受捐款,以第三方名义举办活动、刊登广告”已成为竞选过程中重要的经费来源,却未纳入政治献金申报,形成阳光照不到的金钱力量,显然有修正必要。
他强调,目前《选罢法》仍有3个漏洞,立法院应进一步修法“亡羊补牢”。首先是现行《选罢法》只规范竞选广告的广告主与出资者的透明化,未规范竞选造势活动举办人与出资者的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