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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罗诉韦德案被推翻 美司法回归传统
The Epoch Times
推翻“罗诉韦德案”意味着也意味着,推行保护婴儿、母亲、巩固家庭的法律,不再有宪法上的障碍。推翻“罗诉韦德案”,无疑是一个司法回顾传统、正本清源之举。
最高法院意见书认为,“堕胎权”在宪法上没有文本依据,缺乏历史或传统的支持,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和“凯西案”的裁决,篡夺了宪法明确留给州立法机构的权力,把没有经过证实的怀孕三阶段“生命理论”强加给整个国家。
罗案裁决不仅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堕胎问题,还产生了严重的破坏性后果,剥夺了堕胎问题上的民主程序,使得各州关心胎儿生命的人,无法找到法律与政治上的救济途径,加剧了社会和政治的对立与分歧。
意见书认为,“罗诉韦德案”的裁决,一开始就错得离谱,推理特别薄弱,现在是重新重视宪法,并将堕胎权问题交还给人民选出的代表的时候了。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罗诉韦德案”凭空创造了一项堕胎的“宪法权利”,推翻“罗诉韦德案”,将堕胎权问题交还给人民,代表了宪法原则的回归。
1969年,德州一位21岁的名叫诺玛·麦考沃伊(Norma McCorvey)女服务生意外怀上第三胎,她想堕胎但德州当时法律只允许被性侵怀孕,或对危及母亲生命的情况堕胎,于是她谎称自己被强奸并试图非法堕胎,后来在女权组织和律师的帮助下化名为简·罗伊(Jane Roe),于1970年起诉德州反堕胎法违宪,北德州联邦法庭判她胜诉,德州政府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1973年7:2多数意见支持罗伊的堕胎权,裁决女性怀孕的前三个月因“隐私权”不受州法干预,这个裁决赋予了堕胎一种宪法权力。
在1973年的意见书中,最高法院将怀孕分为三个阶段(trimesters),在孕期的第一阶段(第1—12周),胚胎不具备在母体之外的“生存能力”,怀孕妇女有权独自作出堕胎的决定,属于公民的“隐私权”,受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保护,无需经州政府或其他人的同意。
在孕期的第二阶段(12—24周)和孕期的第三阶段(通常在24周之后),胎儿已具备了“生存能力”,州政府才可以进行适度干预和进行更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