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灣區廉潔合規建設的鏡鑒與展望\葉海波
Ta Kung Pao
腐敗是全球各社會面臨的共同挑戰,打擊腐敗,廉潔善治是國際社會的基本共識。通常而言,談及腐敗,人們總是聚焦於政府官員濫用公權力謀取私利的腐敗行為。毫無疑問,這是危害最大、最常見的腐敗行為。可以說,遏制官員腐敗是各國的頭等任務,也是廉潔建設成功的關鍵。從一些國際排名來看,清廉國家和地區的公權力和官員均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我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也是聚焦於打擊公權力行使者的腐敗行為。但是,除了嚴厲打擊本國和本地區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外,在全球化和國際化的背景下,還有兩類腐敗行為值得關注,也是廉潔建設取得實效不可忽視的關鍵。正是在這些方面,域外國家和地區提供了值得重視的探索,我們國家也在作出重要的探索。
探索一體化打擊腐敗制度
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水門事件」揭發了美國一些跨國公司的大企業家和政府部門深陷於腐敗的泥潭中。這些跨國公司主要是通過賄賂當地政府官員的方式來獲取競爭優勢,而這些回流美國的金錢也在腐蝕美國的政治。為了打擊這種行為,美國制定了《反海外腐敗法》,打擊美國公司賄賂當地官員的海外行為,並且一直推動國際社會共同打擊腐敗,最終促成了國際社會反腐敗的共識。1998年,美國國會開始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協商,謀求美國主要的貿易夥伴出台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1997年,《國際商業交易活動反對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簽訂,美洲國家組織(OAS)、國際商會(ICC)、世界銀行(WB)、泛美開發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非洲發展銀行、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也相繼出台了類似公約。最終,2003年,聯合國通過《反腐敗公約》,確立了打擊腐敗的國際共識。
在打擊海外腐敗的同時,美國將涉案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改造作為一種特殊的機制引入法律,這便是合規整改。通過暫緩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激勵機制,誘使涉案企業進行合規建設,實現對腐敗犯罪的預防,平衡打擊犯罪和適當保護企業的目標。
這個機制在後來相關國家的立法中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其典型代表是英國。英國2010年通過《反賄賂法》。該法嚴厲打擊行賄的行為,在設置行賄罪、受賄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之外,創新性地設置了一個新罪名──預防商業機構賄賂失職罪。另外,該法也同時打擊私營機構間的賄賂行為。這部法律建立了嚴格責任和直接責任,推定商業機構工作人員為了公司利益的腐敗行為歸責於該商業機構,除非該商業機構證明自己進行了反腐敗合規制度體系建設。這種制度設計遵循了查處一案,預防一線的思路。
梳理域外的經驗後,我們不難發現,腐敗行為不僅存在於本地公職人員身上,也存在對外國官員的賄賂,還存在於商業機構等私營機構之間,任何一國的廉潔建設必須應對這三種腐敗行為。放任本地企業境外的腐敗行為,只打擊對本地公職人員的行賄行為,反腐敗的努力最終會失敗,一個在海外以腐敗方式經營的本地企業,最終會侵蝕本地的公權力。另外,只打擊對公權力的腐敗,放任私營機構之間的腐敗,也是一種存在短板的木桶式反腐敗。域外的上述經驗值得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