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正確理解國安法與全國性國安法律的關係\羅天恩
Ta Kung Pao
終審法院日前就呂世瑜上訴案頒布判詞,明確說明香港國安法的分級處罰機制具有強制性質,同時亦解釋了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與本地法律中加刑或減刑因素的關係,成為香港國安法量刑條款的重要指導案例。
除量刑範疇外,筆者認為本案的另一個關注點是法庭是否可以引用內地法律來協助理解香港國安法。上訴法院原本認為,內地的相關法律可以指導法院詮釋香港國安法,只是什麼是內地相關法律,它們如何及在多大程度上相關,則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
形成三者缺一不可的整體
在本案中,終審法院推翻了上訴法院訂立的原則,認為在詮釋香港國安法時,法院可參考的外部材料(包括內地法律)的範圍較上訴法院認為的狹窄,並認為人大常委會在起草香港國安法時確立的「着力處理好該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相容和互補關係」的工作原則,只適用於銜接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及香港國安法,並不適用於銜接採用相同或類似文字,但與國家安全無關的其他全國性法律。
終審法院對於參考內地法律以詮釋香港國安法的審慎態度固然值得尊重和理解。畢竟內地法律是外部材料,並非香港國安法或香港法律的一部分,過分依賴內地法律以詮釋香港國安法條文,可能不符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解釋原則,造成條文的不穩定性和削弱其可預測性,不利於香港國安法的實踐。
從人大常委會在起草香港國安法確立的工作原則可以看出,香港國安法、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和香港本地國家安全法律實際上形成了一個三足鼎立、缺一不可的整體。香港國安法既是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也是香港本地國安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兩者不能或缺的橋樑。若法院在詮釋香港國安法時排除相關的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只把香港國安法的詮釋方法限制於香港普通法的拘束衣(straight jacket)中,就可能無法形成香港國安法的正確理解,同樣不利於該法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