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事/依法懲治違法亂港分子\陳子遷
Ta Kung Pao
2020年7月1日發生的刺警案,四名被告中,首被告被判囚五年,一人承認暴動及阻差辦公罪判囚33個月;另一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及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昨日被判入教導所,同案第四名被告將於本月11日裁決。
筆者認為,兇徒以摺刀刺傷警員案情非常嚴重。然而本案量刑偏低,有可能是與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最高刑期只有七年有關。但參考之前元朗「7.21」暴動案中有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七年監禁,而本案中首被告刺傷警員,幾乎可以認為是恐怖襲擊,卻僅判囚五年,顯然判刑過輕,沒有體現出阻嚇力。
現今國際地緣政治複雜,西方反華勢力自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一直對香港說三道四,妄圖干涉香港事務,更打着「人權」幌子,肆意抹黑攻擊香港法治。例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促請特區政府採取具體步驟廢除香港國安法,於此同時,避免實施該法」云云;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發言人早前亦對香港法院審理一宗香港國安法中「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的判刑,發表有違事實的言論。
外部反華勢力這些言論公然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假借「人權」之名盲撐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反中亂港分子。若特區法院懼於外國反華勢力的施壓而輕判被告,勢必令黑暴死灰復燃。為了「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為了香港繁榮穩定、為了市民安居樂業,執法部門必須果斷引用香港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起訴予違法亂港分子,法庭亦應該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絕不可姑息。
法庭肩負維護法治重任
香港回歸後,各種自由和人權受到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極為廣泛的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安法第五條則明確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終審法院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