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旗:「光時」屬「港獨」 別以身試法
Ta Kung Pao
首位國安法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高等法院判其入獄九年及停牌十年。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會長陳國旗表示,唐英傑罪成固然受到應得的懲罰,更重要的是,此案確立了國安法的審判原則,亦明確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港獨」性質,對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具有指導性及約束作用。
陳國旗指出,在黑暴亂港期間,攬炒派打著「光時」口號,肆意打砸破壞,令香港陷入亂局。「光時」已成攬炒派的象徵代表,更是被普遍認為是宣揚「港獨」的政治主張。國安法在港實施後,立即震攝分離主義者,當中不少人更狡辯,口號中不含「港獨」主張。而今次法庭判詞,就正正讓這班人吃了一記重重的悶棍。 陳國旗表示,法庭判詞指出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希望吸引公眾關注,而被告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祖國的意思。在這個案發情境下,「光時」標語能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加上即使是辯方專家證人,亦未否認口號具有主張分裂的意思。判詞不單確立「光時」的「港獨」性質,更確認了利用「光時」口號,煽動分裂國家,屬於觸犯國安法的罪行。 陳國旗認為,今次裁決,已清楚社會傳達,「光時」口號是帶有「港獨」性質,釐清了法律紅線。希望這次裁決會讓年輕人明白,隨意叫喊、宣傳「光時」口號,會被視為分裂國家,絕非不是「英雄」的舉動。觸犯國安法,是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後果,就如唐英傑一樣,把人生最珍貴的九年,在獄中渡過。More Related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