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可能遏制大政府的四大案件
The Epoch Times
“要求法官违反正当程序,偏袒最有权势的诉讼当事人,这种理论的合理性有多大?依靠最高法院近十年来一直拒绝遵循的理论又有多合理?这些都不太合理。与之相对,我们其他人却非常合理地有权依据《宪法》行事。”
[注:“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即“大政府”(Big Government, Big Bureaucracy),指政府职能扩张、人民对其依赖日深的时代趋势中,行政部门具有重要地位的状况。]
具体而言,大法官们将重新评估已有几十年历史的“谢弗林尊让原则”(Chevron deference,要求法院服从行政机构对模棱两可的法规的解释)。这涉及“谢弗林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Chevron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1984年)。根据国会研究服务局(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简称CRS)的说法,该案已被联邦法院引用超过18,000次,“毫无疑问是行政法的基础性判决之一”。
1984年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一般应遵从机构对国会法规中模棱两可语言的解释。
在本年度,最高法院将在两起相关案件中审查商务部在要求商业捕鱼公司支付联邦观察员费用以监督其船上活动时,是否遵守了国会的指示。捕鱼行业的几家企业提起诉讼,辩称国会在《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保护和管理法》(Magnuson-Stevens Fishery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Act)中并未授权这个要求。
政府反驳称,该要求是适用法律的合理方式。这两起案件分别是“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和“Relentless有限公司诉商务部案”(Relentless Inc. v. Department of Commerce)。这两个案件的口头辩论定于明年1月17日举行。
还有两起案件是“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诉美国社区金融服务协会(CFSA)案”(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v.Community Financial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America),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雅克西案”(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Jarkesy)。这两个案件探讨了政府机构如何在行政法庭裁决争议,以及它们是否可以以许多人认为应留给国会处理的方式拨款或分配资金。这些案件没有重新评估长期存在的司法理论,而是根据宪法限制审查了国会和行政部门的具体行动。
例如,“CFPB案”质疑国会允许该机构在从半自治的美联储(Federal Reserve)提取资金的同时决定自己的资金水平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拨款条款。“雅克西案”则质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政法庭不组成陪审团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
位于首都华盛顿的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的法学教授理查德‧皮尔斯(Richard Pierce)曾写过二十多本关于行政法领域的书,他在接受《大纪元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本年度的一系列案件在历史上“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