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付民:疫苗能成为抗御新冠病毒的唯一方法吗?
The Epoch Times
人民需要全面细致的知道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新冠病毒产生、传播、感染与伤害。同时,也需要详细的知道哪些情况会减轻病毒的产生、传播、感染和伤害。
近数十年间,人类科技界和不少政府似乎也曾信心满满的去探寻“唯一药物或方法”来对严重侵害人体的各种癌症实现清除。然而现实实践却证明人类科技界和政府失败了,因为人类科技界对各类癌症的形成机理缺乏充分认知,或者说对生物基础机理存在偏执性(片面性)理解。如果只是把生物体理解成“被动物”,采用“单一方式”自然功效明显。但生物体具有“自主性”却是当今科技界缺乏认知的,忽视生物体的“自主性”只能用对待“被动物”的方式去理解和处理。生物体的“自主性”既是它具备“自愈能力”的基础也是它会产生“癌症细胞”(叛异机制)的基础。自愈能力能够让生物体修复伤害后持续生存,而产生癌细胞是因为生物体的生存环境(物质环境)提供了与生物体“不和谐”的物质。这些“不和谐”的物质既不能被正常机能排出也不能快速伤害(杀死)正常机能,便会缓慢更改生物体的正常机能。这种缓慢改变的机能会成为整体机能的“定时炸弹”,或者说一旦时机成熟它便会成为破坏整体机能的“爆破中心”。也就是说,癌症是生物体的“自适应功能”与生物体生存环境提供了“不和谐物质”的合作产物。如果不能有效阻止生物体生存环境继续产生“不和谐物质”,仅仅“切除瘇瘤”癌变自然会继续发生(或转移)。同时,因“切除瘇瘤”通常会同时去掉正常功能器官(或伤害正常功能组织),常常导致整体正常功能的质量下降(严重者致残致命)!
相同的原理似乎又体现在了新冠疫苗实施的价值中。如果不能改变产生新冠病毒的生成环境只是接种功能有限(功效较低)的疫苗,不仅难以阻挡感染和传播病毒还会造成抑制人体自然免疫功能的作用。这种把清除新冠病毒侵害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疫苗上的观念无异于把消除癌症的希望寄托于寻求“唯一药物或唯一技术”,其结果或作用只能是:自欺欺人!
现实情况充分体现,新冠病毒(COVID-19)不易轻易消失。且据有易传播、易变种,但攻击力相对偏弱的特性(好似“另一种癌症”)。这些特性实质上巳经明确颠覆了疫苗作用的“传统价值”!因为疫苗存在生产(验证)周期长、功效单一及多种副作用等特性,这些特性是难以克服(超越或根治)COVID-19病毒。毫无疑问,现今的科技界与政府部门都在依据狭隘陈旧的“疫苗观念”在应对特异的“灵性病毒”。这种应对价值很可能与之前对付癌症的国际战略相同,结果是劳命伤财或折腾人民的生命财产!
本文认为,应对新冠病毒的感染与伤害,须从两个方向去努力。一个方向是彻底查清病毒的生成原理(及病毒来源),即什么样的生存环境利于新冠病毒生长及什么样的生存环境不利于它生长。如果人类不能彻底清除容易产生新冠病毒的物质环境,只能依靠有效的防治途径。另一个方向是全面理解和掌握哪些方法能够阻挡或减少新冠病毒的传播、感染与伤害。或者说,在没有(不能)有效阻断病毒生长(变种)、感染与传播的条件下,只能选择可以有效降低病毒侵害的途径。现实情况是,新冠病毒不会伤害所有人,因为存在大量的“无症状感染者”。理论和实践上都须要弄清楚哪些原因会导致他们未被伤害,否则,不仅是科技界还是政府部门都是对人民健康权力缺乏严谨认真的态度与责任!武断的采取简单落后(甚至野蛮)的行政手段去应对“新异灵变”的COVID-19病毒,无异于在对善良的民众实施雪上加霜或伤口洒盐!
人民需要全面细致的知道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新冠病毒产生、传播、感染与伤害。同时,也需要详细的知道哪些情况会减轻病毒的产生、传播、感染和伤害。因为,既然不能完全阻断新冠病毒的产生(变异)的生存环境,等同于不能完全阻断产生癌病的生长环境一样,只能选择减少被伤害的程度去应对。放弃理想化的标准和措施,兴许是人类应对COVID-19病毒最为明智的诀择!因为科技界在对付癌病的历史进程中,巳经充分验证过人类的认知能力与实践局限!如果说癌病是“缓慢性毒害物”,那COVID-19病毒则是“中度性毒害物”。前者可以选择“周期性环境治理”减少侵害(生成),后者可以选择“降度性清洗治理”剥弱侵害!
责任编辑: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