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人認灣仔暴動 判囚32個月至4年
Ta Kung Pao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案發當日高峰時有逾千人聚集,暴動規模大。「示威者」使用暴力程度高,包括投擲汽油彈、鐳射光束照向警員等,威脅性高。雖然各被告非帶領角色,但眾人參與其中有助壯大聲勢,促進及鼓勵其他人作暴力行為。但考慮各被告當時未乾犯其他罪行,捕至今逾4年已受到重大教訓,遂判處10名暴動罪成的被告監禁,餘下一名被蒐出六角匙的被告則判處社會服務令。
6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分別為譚旭輝(31歲)、高俊(28歲)、司徒澤朗(22歲)、盧梓泓(33歲)、袁碩(24歲)、梁光宗(26歲);4名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分別為梁家樂(26歲)、蘇亮燊(26歲)、李良圖(41歲)及胡景皓(22歲);10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後大道東一帶參與暴動。另一名被告蔡天龍(35歲)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盧押道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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