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自由亞洲電台」散播謬論居心叵測\陳凱文
Ta Kung Pao
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已經啟動近三周,特區政府官員積極地出席電視電台節目、各種會議及座談會,向各界講解今次諮詢文件的內容。當中,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一個電視訪談中,被問及第23條立法後,傳媒若訪問被通緝的海外港人會否觸犯法律時,表示專訪對象通常會經過媒體篩選,若是明知受訪者被通緝,對方過去又很熱切發表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言論,仍為被通緝人士提供發表違法言論的平台,便有機會負上協助教唆他人的嫌疑。
部分媒體對此刻意作出誤導,宣稱林定國之言已證明,23條立法將損害香港的新聞自由,云云。以美國國會資助的自由亞洲電台為例,更是刻意訪問去年底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而被通緝的逃犯許穎婷,對方還在專訪中不斷攻擊抹黑香港,聲稱特區政府在打壓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公民社會云云。
「持平報道」非協助犯罪擋箭牌
先撇開立法不說,現實當中,不管任何媒體,其報道的篇幅和資源都是有限的,採訪什麼人、刊出什麼報道,很多時候都是經過「篩選」,其標準又往往便建基於媒體甚至是編輯本身的意識形態。
許穎婷提到所謂的持平報道,並指持平應是「包容不同立場人士意見」,這不過是要混淆視聽。借用著名美國記者體Dan Gillmor的德一番話:「某種意義務上,公正意味着聆聽不同意見,但並不意味着重複謊言或重複歪曲事實之詞來達到慵懶的平等假象。」即使在現實中,同等重視不同立場意見的報道亦十分少見,以訪問許穎婷的該篇報道為例,為何只找這名通緝犯接受訪問,而不找立場與其不同的人接受訪問?答案不正是訪問的外媒本身有既定立場嗎?
是故,持平報道是靠着業界理應自我約束的傳媒道德要求,但不能構成傳媒協助他人犯罪甚至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擋箭牌。事實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雖是透過保障發表自由的形式維護新聞自由,但也在第三款規定發表意見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之所需,而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