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政新思/香港如何應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權法挑戰?\司曉、鄧凱
Ta Kung Pao
當下,以ChatGPT、Midjourney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興起,相當程度上改變了內容領域創作的底層邏輯。從法律上講,既有的版權法制度不論是從創作行為、規制主體、保護客體的層面,還是在權利內涵、侵權責任以及平台治理的維度上,都正在遭遇因客觀技術變革所帶來的挑戰與衝擊。換言之,技術的迭變賦予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權探討以全新的時代意涵。
之於香港的政策及法治語境下,嚴謹審視該議題的現實性與必要性尤甚。一方面,新一屆特區政府正在不遺餘力地推進香港建設成為國際創新科技中心與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如何透過主動變革達至法律制度對人工智能技術浪潮與本港經濟社會需要的合理匹配,無疑是必答題。另一方面,《版權條例》在歷經兩年的公眾諮詢後完成修訂,於剛剛過去的5月正式實施。新修訂的《版權條例》是否已「與時俱進」地預見了ChatGPT時代的知識產權難題,並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與法律關照,值得檢討。本文的寫作旨趣即發誕於此。
奇點時刻:生成式人工智能誘發傳統版權制度消亡
概括地講,生成式人工智能對版權法底層秩序帶來的一系列顛覆性影響主要表現在多個方面,囿於篇幅,下文僅擷取其中三個基本問題簡要展開:
首先是關於人工智能是否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權利主體。自版權制度誕生以來,一個長久的共識在於:內容生產特別是作品創作,是自然人的專屬和智慧的體現,這使得各國的版權法及其實踐均堅持「只保護自然人創作」的核心理念。但即便如此,自然人創作正日益被人工智能「創作」所趕超和替代確是不爭的事實。鑒於ChatGPT等模型生成內容的效率遠高於人類創造,不難展望,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遠的未來將逐漸擠佔「人類的表達」,進而成為全社會知識內容的主體。如若版權法依舊奉自然人的獨創性表達為圭臬,且缺乏對人工智能新範式進行吸納和規制的機制路徑,其適用價值便是虛置和架空的。
其次,版權作為法定權利,不同於物權等自然權利,是法律上人為創設的一項權利形態。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僅無法適格地擔任版權法的權利主體,其對於他人作品訓練利用的行為亦無法對應或歸入既有版權專有權利框架範疇,那麼,在「無權利,無授權」的樸素法理下,這必將直接導致版權領域傳統的「授權許可模式」在實操層面失去意義。此外,現有版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亦將消弭:既然機器學習與模型訓練——代表最典型、最普遍的作品利用行為——本身不受版權法規制、不構成版權侵權,「合理使用」及其責任豁免便也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