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釋法明理、答疑解惑 ——《香港國家安全法逐條釋義》編者序言\韓大元、朱國斌、黃明濤
Ta Kung Pao
一
2019年發生的修例風波給香港的法治秩序、市民的安定生活以及中央與特區關係造成深刻挑戰,也導致中央直接為特區量身定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於2020年6月30日開始在香港實施。《香港國安法》對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作出重大構建,並積極推動「一國兩制」事業邁入新時期。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極為特殊的法律,它兼具實體法、程序法與組織法特點。自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已經有一系列象徵國家主權統一或處理超出特區自治範圍事務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這些法律之引入香港特區法律體系,符合「一國兩制」政策的原初意圖,也遵循了香港基本法所確定的程序與標準。因此,全國性法律早已成為香港回歸祖國之後新憲制秩序的一部分。《香港國安法》同樣屬於全國性法律,但它是具有獨特性的一部全國性法律:
從立法的宏觀社會背景來講,《香港國安法》無疑是中央為了因應修例風波,及時彌補特區層面國家安全制度與法律「短板」及漏洞而制定的,是一部專門着眼於香港本地的法律;從立法的程序與依據來講,這部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與香港基本法作出授權立法之決定、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此決定而制定通過的,而全國人大為治港事務直接援用憲法條文作出立法授權,此前未有先例,這表明《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的法律基礎或憲制基礎不止是香港基本法,這一點尤其值得關注;從法律的內容設計來講,《香港國安法》實際上在通常所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先行為特區搭建了一個「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法律框架,這不僅是香港特區前所未見的一套法律制度,也為將來如何完成「二十三條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有上述獨特性的《香港國安法》已經順利落地實施三年多了。香港特區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根據這部法律而創建的新機構建立了有效運作機制,並依照法律嚴格履行職責。從實際效果來觀察,《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已經對香港社會產生了全方位的深遠影響,乃至特區的政治生態也已經發生了深刻改變。可以說,就目前而言,《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標已經初步實現。
與此同時,從法律層面來看,《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仍然引出了很多新問題需要研究、探討與解決。通常來講,一部新法律的實施,自然需要學術界對其予以關注、研討,從而為實務部門在執法或者適用法律時遇到的困惑提供學理參考,而結合國家安全立法的特點,我們相信香港法律界更加需要來自學術界——包括內地法學界——的合作。這是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