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政新思/疫情過後 香港應考慮完善「緊急法」\章小杉
Ta Kung Pao
Omicron變種病毒席捲全球,香港正面臨第五波疫情的嚴峻考驗。抗疫和防疫成為特區政府近期的首要任務。儘管各界對「清零」和「共存」有不同看法,不同的抗疫策略有不同的後果和成本,但長遠來看,疫情總有消退之日。因此,支持和配合政府抗疫並不妨礙我們思索和展望疫情結束之後的政治和法律改革,而「緊急法」的修訂,便是特區政府應考慮的法律改革事項之一。
在2019年之前,沒有人能夠預見,緊急權在特區管治中的巨大潛力。現如今,短短三年之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四次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Cap 241,簡稱「緊急法」)授予的緊急權:第一次是在2019年10月4日,行政長官援引「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俗稱「禁蒙面法」);第二次是在2020年7月31日,行政長官援引「緊急法」,押後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第三次是在2022年2月18日,行政長官援引「緊急法」,宣布押後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第四次是在2022年2月24日,行政長官援引「緊急法」,豁免內地援港醫護相關註冊等法律規定。
香港現行「緊急法」由港英政府制定於1922年2月28日。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60條,將「緊急法」和其他不牴觸基本法的原有法律採納為香港特區法律。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於2020年12月21日在「禁蒙面法」司法覆核終審判決中確認緊急法的合憲性。當下,「緊急法」的合憲性並無懸念。行政長官四次行使緊急權亦獲中央支持和肯定。本文並不從理念上質疑「緊急法」存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而只是從技術上提出,香港現行的「緊急法」仍有完善的空間。如果我們承認立法者和普通人一樣有局限性,那麼我們也能接受,這部制定於一百年前的「緊急法」並不完美且可予修訂。初步來看,香港現行「緊急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明確「緊急情況」定義
其一,明確「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和「緊急情況」(emergency)的定義。「緊急法」第2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於「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時制定規例。但,何謂「緊急情況」,何謂「危害公安」,「緊急情況」與「危害公安」的關係為何,「緊急法」並未明確。
事實上,除第一次援引「緊急法」時,行政長官明確當時香港存在「危害公安」的情況,其他三次援引「緊急法」時,並未表明到底是基於「緊急情況」還是「危害公安」的情況而行使緊急權。這從側面說明了,法例存在模糊之處。誠然,如所公認,緊急情況複雜多變且難以預測,成文法難以窮盡列舉所有屬於緊急情況的情形。但是,在一百年後的今天,立法技術應當有所進步,讓公眾對緊急情況的範疇有一個合理預期。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美國聲明中所提及的指明潛逃者被通緝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並非因為他們「行使發表的自由」,而是因為他們一直潛藏美國、英國和澳洲等地,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包括煽動分裂國家、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美方卻包庇其惡行,特區政府因此有需要依法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下指明的措施,以強烈打擊有關行為。針對有關潛逃者採取的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犯罪嫌疑犯的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有關潛逃者回港接受司法程序。所有對潛逃者實施的指明措施,符合人權原則,而不少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也會就不同的通緝犯施行類似措施。美方刻意抹黑特區政府依法採取的措施及行動並散播不負責言論,試圖混淆視聽,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強烈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