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法制建設是大灣區發展的當務之急(下)\朱國斌
Ta Kung Pao
在法律服務業合作方面,三地合作已經取得了令人欣喜的重大進步。根據2020年8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同年10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已經設立特別考試機制,邀請港澳兩地律師參加考試,成為「大灣區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
在司法部統籌下,2021年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業已完成,2022年執業考試在準備中。其實,在「先行先試」的措施下,廣東省司法廳2019年7月就公布《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率先落實在廣東省設立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進一步開放措施,包括取消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的限制,以及可以用本所名義直接聘用內地及香港律師等。
法律業合作前景開闊
這些措施無疑為三地律師業合作提供了大好的法律環境。我們有理由相信,法律服務業合作前景會將是開闊的。
「法治灣區」既是大灣區建設成功的管治理念、制度基礎,同時也應該是大灣區建設的目標,故應該明確提出建設「法治灣區」這一指標。徒有政策而無法律,短期而言,或者說對於珠三角九市而言,都不會構成太大的障礙;但是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再好的政策也不易落地,只會停留在字面上和口頭上,因為特區的管治特點和治理方式是法律治理,而非政策治理。前車之鑒,過往中央政府曾就粵港澳三地合作和「泛珠三角」(「大9+2」)地區合作出台過不少好政策和建議,但是它們在特區執行基本上不了了之,因為這些政策沒能夠完全在地化、沒有轉化成為白紙黑字的法律。
在「一國、兩制、三法域」大背景之下建設大灣區本身就具有極大的挑戰性。相對而言,內地學者,特別是大灣區的學者比較而言已經走在前面了。就本人受邀參加演講或主持的學術活動而言,遠的有2018年6月在廣州由廣東財經大學舉辦的大灣區法律論壇,2019年9月廣東法學會港澳基本法學會舉辦的大灣區青年發展法律論壇,近的有2021年12月由中國人民大學舉辦的大灣區建設中的法治框架與制度創新學術研討會,這些論壇共同為深入研討大灣區建設中的各種法律問題做出了很好的鋪墊和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