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政新思/法制建設是大灣區發展的當務之急(上)\朱國斌
Ta Kung Pao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在國家整體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建設大灣區具有全域性的戰略意義。2017年7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四方聚集在香港共同簽訂了《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這標誌着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建設翻開新的一頁。作為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大灣區建設之於珠三角地區、更具體地講之於「9+2」(廣東九市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區)來說,意義更加直接、顯著和重要。
自中央公布「推進大灣區建設」政策導向和「發展規劃」以來,各界對此項國家級建設發展工程均持樂觀態度,也有一些人認為只要有中央出政策和廣東地方加以政策配合就萬事大吉了。綜觀目前粵港澳大灣區研究現狀,竊認為:目前研究成果仍然過於宏觀抽象,更多地是在解讀和論證中央政策,比較而言缺乏扎實的調查和實證研究和比較研究;研究成果沒有在地化(即針對性政策與立法方案),鴨背澆水超然滑過,缺少實踐基礎;研究態度過於樂觀,沒有預計到實施中的可能和必定出現的具體問題和現實困難;甚至沒有見到政府其他官方機構組織開展系統性的對策性研究,特別是在香港特區。
建立新法律協同合作機制
法律人看問題更加注重實踐理性,更加關注事物發展自身的邏輯性和規律,更加喜歡從規則變革和問題解決(problem-solving)入手。竊以為,大灣區戰略成功與否,不僅取決於中央的政治決斷和地方政府的呼應,更取決於三地之間法律與規則的銜接與實操機制的對接。也正因為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三關稅區」的多元特徵,如何進一步完善三地間的法律合作(包括法律服務業合作),完善制度協同並推出制度創新,並使之順利落地實施,始終值得宏觀決策者、政策研究者、學術與實務界予以更系統的理論洞察與更務實的實踐探索。
當下大灣區建設面臨「一個灣區、兩種性質法律制度、三個司法管轄區」帶來的法律壁壘和法律衝突的困境。要順利推進大灣區建設就必須突破大灣區之間的法律障礙,和實踐中的法律困境,這就必定需要在「一國兩制」之下尋找創新空間,需要突破因為「兩制」而帶來的長期隔閡與約定俗成,需要打破常規,最終建立適應大灣區發展的新的法律協同合作秩序與爭端解決機制。
打破常規解決統一與多元的問題。2020年10月14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發表重要講話中特別指出:「要抓住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歷史機遇,推動三地經濟運行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把它應用到大灣區建設也是有現實指導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