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政新思/抗疫政策及相關法理思考\楊曉楠
Ta Kung Pao
香港回歸時,進入大學學習法律,此後並未專門學習過醫學或公共政策,故無能力評價何種防疫政策更為適合。自第五波疫情確診數字高位時錄得五位數字日增長,至4月1日才首次跌至6000人以下,但依然無改逾百萬人受此波疫情感染、累計死亡個案逾8000宗的事實。另外,特區政府解除九國禁飛令,尚未知是否有其他更厲害的變種病毒後續襲來。筆者無資格評價現時香港社會是否有恐懼、為何恐懼。恐懼是一種個性化的心理狀態,不是一個法律問題;但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是現代各國均認同的一項人權,如何保障法治社會下的基本權利,可能是一個法律問題。
疫情下基本權利的保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在序言中將免受恐懼作為保障公約權利所要實現的目標。香港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且限制不得與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相牴觸。《香港人權法案》正是將國際公約本地化的立法之一。此外,香港國安法第4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上述兩個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中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可見,免於恐懼的自由,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也是基本權利保障所要實現的最終目標。
作為基本權利保障的目的,公權力行使要始終服從於這一目標,努力達至這一目標的實現。從實現這一價值目標的具體人權分類上看,可以將基本權利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前者以公權力不侵犯為其實現方式,如大多數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後者則需要積極作為方可實現,如大多數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因此,公權力的行使既有消極義務,也有積極義務。面對新冠肺炎疫情下基本權利保障複雜的社會環境,為了實現公民的各類型基本權利,使之免於恐懼,政府可能需要承擔巨大的經濟代價,如興建方艙醫院、進行可負擔的醫療救治、發放「防疫服務包」、進行財政專案補貼等等。
從心理上來看,要使得人們免於恐懼,可能首要源於正確的認知恐懼本身及其來源,即認知恐懼為何。疫苗防護的有效性、疾病的傳播和變異速度、疾病的死亡率、社會公共醫療資源的承載能力等因素,讓人們對生存權利的享有產生危機。通常來說,《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規定的生存權是一種消極權利,即公權力需以法律保障該權利,任何人生命不得被無理剝奪。但在特殊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並非主動剝奪或侵犯生存的權利,而是由於行政低效或公共資源擠兌使得生存權面臨威脅。對此,政府需要以更積極的態度對這一權利加以保障,加大對相關科學研究的參與投入,將相關的資訊充分公開,更有效地調配公共資源,加大公共醫療資源的投入。
此外,對於法治社會而言,政府運行的一整套機制如果缺乏必要的清晰性,也會妨礙公眾正確認知恐懼的過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年2月後,已經兩度引用「緊急法」以協助抗疫。而且,近日有專家建議再次使用「緊急法」強制長者接種。「緊急法」在特殊情況下使用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但使用頻次、條件是否應有更明確的界限,以保障政府在立法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力。對此問題,章小杉博士也在本專欄過往文章中曾提出建議,可在適當時機下,考慮完善「緊急法」的相關規定,如明確「緊急狀況」下行政權行使的邊界和時效等。同時,為了更好認知恐懼,政府對社會進行必要的宣傳和有針對性的心理疏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