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從Google「刪號」看言論自由\章小杉
Ta Kung Pao
本月中,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李家超為競選而開設的YouTube頻道突然被停用。對此,YouTube所屬的Google公司稱「有關賬戶違反出口及制裁政策」,未交代關停賬戶的具體細節。美國網絡平台企業所擁有和行使的言論審查權力之大,所反映出來的問題無法不令人憂慮。
表面上看,數字時代的網絡平台拓寬了人們的發聲渠道,但實際上,更多的言論並不意味着更多的自由,因為相關網絡平台無時無刻不在審查用戶發表的言論。如耶魯法學教授所觀察,數字時代的言論自由是一個三角關係:政府、平台和用戶各居一角。這種三角關係改變了言論管制的形態:傳統的言論管制建基於國家─公民的二元結構,政府主要通過事後追責(譬如刑罰的阻嚇)來管控言論,而新式言論管制建基於國家─平台─公民的三元結構,管制的重點從事後轉為事先,政府愈來愈依賴和憑藉平台來管控言論。
根據上述理論,這會帶來三個問題:一是試圖以管制、脅迫和籠絡等手段,令私有的平台為政府服務,而網絡平台在政府的壓力下,不但會配合審查,而且傾向於事先審查和過度刪除;二是網絡平台為審查言論而開發出複雜的治理和官僚機制,在私有機制的掩飾下,平台恣意地過濾、屏蔽和刪除用戶已發表和擬發表的言論,而無需遵循正當程序和公開原則;三是面對政府和平台「強強聯手」,終端用戶尤其易受監控和操控,當他們被禁言時,甚至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途徑。
美網企走上言論調控道路
對於某些美國企業而言,審查網絡言論,與其說是迫於政府壓力,不如說是企業自發的選擇。在過去的十多年間,YouTube、Facebook和Twitter三家美國公司成為世界上最主流的內容分享平台,它們都不約而同地走上了言論調控的道路。美國1996年《電信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第c款第1項豁免網絡服務商為用戶發布的內容承擔責任,第2項允許網絡服務商出於善意而移除或調控用戶發布的猥褻、淫穢、過分暴力或滋擾等內容。美國最高法院在Reno v. ACLU案和Zeran v. America Online, Inc.案中維持了第230條的合憲性,並肯定了第230條的立法目的:豁免平台為用戶發布的內容承擔責任,同時鼓勵平台出於善意自行規管網絡言論。在許多人看來,《電信法》第230條的豁免可防止平台因畏懼承擔中介責任而過度審查和刪除。那為什麼YouTube、Facebook和Twitter還要不厭其煩且樂此不疲地審查言論呢?
據美國學者觀察,這主要是出於企業責任和商業利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立法削減言論自由,美式言論自由法理深刻地影響了平台的言論政策,早期的YouTube、Facebook和Twitter都有過抵制政府干預網絡言論的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