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政新思/實施「紅黃碼」制度的法理依據\鄧凱、陳曉兒
Ta Kung Pao
香港第五波疫情反彈。為防範疫情加劇,尤其是出於強化對高風險人士的精準識別與敏捷管理的考慮,特區政府擬參照內地及澳門的健康碼模式推行「紅黃碼」制度。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曾表示,在完善「安心出行」實名制的基礎上,「紅黃碼」或將用於不同的檢疫場景並賦予相異的通行與行為許可權。實名後的「紅黃碼」,因其具備與內地健康碼相似的「技術─規範」邏輯,也被寄予兩地加速防疫技術對接進而賦能恢復通關的合理期待。必須承認,眼下各方所希冀的粵港通關絕非掣肘於健康碼技術機制本身,其取決於客觀風險情勢、政府意志等諸多因素共同驅動。但即便如此,處於建議之中的「紅黃碼」仍值得在法理上作出進一步釐清,旨在為後續公共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奠定合法性基礎。
實名制不存在法律障礙
在理論意義上,健康碼的社會功能和有效性來自於實名認證,「實名」的本質是對個體身份資訊和健康(風險)資訊的雙重識別。前者解決的是靜態意義上「我是誰」的問題,由有權機關通過登記資訊比對核驗,對個人包括姓名、肖像、證件號、住址等一系列基礎身份標識做出數位化認證,以確保主體身份真實、可信以及具有生物唯一性。後者即健康資訊則納入了諸多防疫所需的動態身份權益,例如高風險地點定位、重點人群接觸、體溫、核酸檢測、疫苗接種等情況,這些「社會鏡像資訊」在疫情語境中經由權威信用認證後更顯彌足珍貴,畢竟中心化地而非自行地判定風險與否,對於識變從宜地管理社交距離從而實現精準防疫而言至關重要。
按照內地的經驗,前者是後者得以必要開展的先決條件,即社會主體健康安全狀態的判明只有建立在該主體本身能被準確識別甚至是快速可追溯,才能發揮其基本的決策價值;後者構成對前者內涵的合理延展,從緊急法治及公共安全利益角度出發,健康及風險認證資訊能極大地補強個人可信身份之於現實公共秩序的責任程度。
在實定法層面上,健康碼實名制在香港亦不存在顯著法律障礙。《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條例》訂立規例後,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將於明年2月底前實施。該制度雖以協助警方和其他執法機構打擊匿名電信罪案作為主要目的,但也為包括「安心出行」、「疫苗通行證」以及「紅黃碼」等數字防疫產品的綁定手機並實名認證功能提供了從「法律制度設計」到「產品技術迭代」的巧妙便利。
自數字防疫產品出現,關於個人隱私保護與公共秩序維繫之間的價值張力問題始終處在論爭當中。「紅黃碼」更因借鑒了內地健康碼的三色賦碼邏輯和亮碼規則也引發關注。然而在法律上,隱私權原旨的演繹破題並非未有答案。首先是,現行法律框架已依託於樸素、務實且概括性的成文法立法技術作出規制平衡,即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下簡稱《私隱條例》)並沒有明確條款禁止與實名及軌跡記錄有關的資料數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