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話要說/陳文敏亂評假釋規定暴露了什麼?\陳凱文
Ta Kung Pao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撰文,聲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改假釋規定後,懲教署署長有權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又稱新修訂的假釋安排具追溯力,涉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懲教署隨後發表聲明,譴責對方言論失實兼且具誤導性。陳文敏之後接受美國媒體訪問,繼續攻擊抹黑特區政府,聲稱自己只是提出具爭議性的法律觀點便遭譴責,又指政府的回應並未清晰界定「危害國安」云云。
陳文敏的言論,反映出他跟其他亂港分子有着同一種通病。他們總愛拿言論自由說事,但他們口中的言論自由,說到底便是只准他們講,別人不能反駁或澄清,否則便是損害言論自由。誠然,即使是胡說八道,只要其言論不是旨在煽動仇恨,也可視為言論自由,但陳文敏既然標榜自己的「法律學者」身份,當其發表與不符事實的言論時,當局自然有責任作出回應,何以此舉會被他說成言論自由「被削減」?
撇開所謂的言論自由問題不說,陳文敏提出的所謂質疑,法理上亦是站不住腳。先說他提及的假釋,其實是指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能否提早獲得釋放,而他口中的新規定,實際上是指政府早前修訂了《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監管釋囚條例》和《監獄規則》,訂明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在囚人士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在囚人士不得獲得減刑或其個案不得獲轉介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或覆核其刑罰。
囚犯無必然提早釋放權利
從上述修訂中可以看到,在囚人士在修例前所判處的刑期,不會因為修例而增加,亦不會因為修例而被加控。以早前被拒提早釋放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為例,他現時不過是要服完法院因其觸犯香港國安法而判處的刑期,並沒因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制定而加刑,亦沒因為新法例的制定,使其法例生效的其他作為而被加控。我們更加不要說,修例後署方其實還是可以提早釋放正在服刑國安犯,所謂新規定有追溯力之說,又是從何談起?
須知道,《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1)條指出:「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換言之,即使有人認為修例有可能減低在囚人士提早獲釋的機會,但在對方既然沒被加控、刑期亦沒加重,修例本身又沒降低罰則,自然不存在囚犯會在修例後不獲得自動減刑的情況,意味着修例根本不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