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思考/全方位提升基本法教育\胡少偉
Ta Kung Pao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至今已近33周年。然而,有關這份與國家憲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憲制基礎、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全面準確貫徹落實的憲制性法律文件的教育工作,至今仍被不少人認為是不足夠。
善德基金會曾進行一項有關基本法教育課時的調查,結果發現,四成七受訪學校只有一至十五小時,有七成五回應認為教師的相關專業發展不足夠。《2019/2020視學周年報告》亦指出,接受校外評核或重點視學的學校中,大部分學校的基本法教育涵蓋面不足,未能從學校層面檢視和規劃基本法教育,認為有教師未能在課堂上「自然聯繫」基本法,讓學生認識基本法與日常生活的關係,削弱推行成效。
這些基本法教育短板至今是否已有顯著改善?事實上,現時仍有一些市民不完全了解「一國兩制」的內涵,其中一個原因是有關部門未有直接承擔推廣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工作;相關工作目前由憲法和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負責,雖然反映政府對推廣憲法和基本法的重視,但有關工作仍有進步的空間。
將基本法融入日常教育當中
另一個原因是,過往反中亂港勢力透過議會等不同渠道,散播各種歪理謬論,誤導市民以為香港特區實行的高度自治是「完全自治」,可以無視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區憲制基礎,甚至事事與中央和特區政府對着幹,反中亂港勢力更不斷挑起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反國教」、非法「佔中」、反對「一地兩檢」、修例風波等事件,來衝擊「一國兩制」、曲解基本法和「妖魔化」中央政府。
反中亂港勢力甚至胡謅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是「不合法」。根據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列明,解釋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