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智英欲聘英御用大律师 港建制派及党媒阻挠
The Epoch Times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连同3家《苹果日报》相关公司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但香港律政司三度阻挠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赴港抗辩未遂,随后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香港终审法院25日开庭处理。
开庭前夕,党媒及亲共人士24日纷纷公开高调加入战局,甚至宣称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就此释法。有学者批评,这是“文革化”的政治恐吓。
中共党媒《大公报》24日以“头版置顶”的方式,发表《黎智英案聘洋大状 国安风险极大》特别报导,又刊出《此事要认清利害》评论文章宣称,允许黎智英“聘请洋大状”涉及“大是大非”,“国家不会坐视不理”、“中央也不会袖手旁观”。
另一中共喉舌《文汇报》在A5版以逾半版面称“若准肥黎聘英大状 国安风险巨大”,并引述立法会亲共议员周浩鼎的话称,公众忧虑英国律师强调人权,“忽略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社评再次宣称“黎智英案的国安风险”不可等闲视之。
另一亲共传媒香港01报导,中共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称,《港区国安法》是大陆法系的一部分,不同于香港的普通法,认为任何国安法案件都不应由海外大律师参与,更扬言如果人大常委会发觉国安法的原意被曲解,受到挑战,有权通过释法去“纠正错误”云云。
中共全国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黄玉山亦发出人大常委会有机会释法的口径。
“人大释法”是指中共常设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香港宪制文件的《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
中国大陆实行成文法,属于大陆法系;而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中共以后,保留了以普通法、衡平法等不成文法为主的英美法系。香港的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和数以千计的《香港法例》。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一,规定中共“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拥有解释权;第二,规定中共“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审理案件时解释《香港基本法》。但人大常委何时有权行使解释权,即涉及第三点内容,则存在着争议。
香港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人大释法前必须由香港特区法院先做出提请,香港法院的提请是人大释法的先决条件;而中共官员、喉舌及建制派则普遍认为,第三点未对第一点作出限制,人大可以主动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