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实施满三年:港府终为基本法23条立法设定时间表 ,与《国安法》有何差异
BBC
香港特首李家超在七一前夕明确预告,涉及国家安全的香港《基本法》23条“在今年或最迟明年一定要立法”。23条会比《国安法》范围更广更严吗?立法进程如何反映中港政治形势变化?
《香港国安法》实施满三年,这部官方宣称是“定海神针”、“只针对一小撮人”的法律,截至目前入罪率百分百,被指在香港社会引起寒蝉效应。
北京和港府表示香港已经“由乱入治、由治及兴”,但仍要提防“软对抗”和国安风险。香港特首李家超在七一前夕更明确预告,涉及国家安全的《基本法》23条已有时间表,“在今年或最迟明年一定要立法”。
当局还未公布草案内容,但分析认为23条相比国安法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同时标志着北京进一步收紧对香港的意识形态工作。
“23条”是什么?
香港《基本法》23条是有关国家安全的条款,约定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安的行为,但1997年主权移交以来一直未能实现。
23条的“七宗罪”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2年香港首任特首董建华启动本地立法,但咨询期不足,而条例草案字眼被指模糊严苛,公众忧虑侵犯言论自由和人权,2003年触发数十万人上街的“七一游行”,其后代表商界利益的建制派自由党倒戈,使政府未能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最终撤回草案。
从此,23条成为政治上的“烫手山芋”,历任四名特首都未能完成这项“宪制责任”。
不过,香港大学前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教授曾公开反驳未履行“宪制责任”的说法,指23条没有讲明要用什么方式,只说“自行立法”,而23条所要求的国家安全法律一直存在于香港现行法例,只是散落在不同的条文。
他指出,1997年7月1日临时立法会通过“香港回归条例”,将香港法例本来保障“英皇”丶“联合王国”等地方,一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而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等都有煽动、叛乱、间谍等罪行,早已涵盖23条要求。
23条与《国安法》罪行有何差异?
“(香港)国安法针对的完全是2019年发生的罪行和情况,而不是一部全面的国家安全法律,也不包含23条全部的七宗罪。”香港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对BBC中文说。
2019年香港因修订《逃犯条例》爆发“反送中”运动,北京视之为“反中乱港”、“颜色革命”,翌年颁布《香港国安法》,當中列明的“四宗罪”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外国势力干预,前两者与23条部分重叠。
换言之,《香港国安法》并未涵盖23条的另外五宗罪,即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及本地政治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