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國安法倘有不清楚地方 都可透過釋法補充內容
Ta Kung Pao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日(30日)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香港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參與國安案件聆訊律師的資格。他估計在法律起草階段,沒有想到會有外國律師參與,或中央認為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規定,適用於香港的人員,就已等同要求律師需要本地執業資格。他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會解釋相關條文,釐清問題。
陳弘毅指出,按照以往釋法慣例,國安法如果有不清楚或沒有提及的地方,都可透過釋法補充內容,過往中央亦曾經就特首任期釋法,補充法律條文欠缺的內容。
至於律政司被指在申請上訴時才提出新觀點,最終被終審法院駁回申請。陳弘毅說,今次是全新的法律問題,律政司可能未有充分準備,才未有在較早階段提出重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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