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理大外圍暴動 「U20」女足成員囚28月
Ta Kung Pao
現年21歲女被告蔡碧儀報稱學生,被控當日在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案發時,被告是「黃大仙女子足球隊」、香港「U20」女子足球代表。辯方求情稱,被告因本案,今年無緣到海外集訓或出戰海外,失去入選「大港腳」的機會,現已深感後悔,望法庭考慮她當初誤交損友受影響而犯案,從輕發落。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本案較案例嚴重,因有警員被汽油彈擊中,被告參與暴動不少於45分鐘,增加暴動聲勢,判刑須具阻嚇性,遂以判囚51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案發時不足17歲、已真誠省誤等因素,再酌情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判囚28個月。
案情指,當日傍晚約6時,大批暴徒在案發地點非法集結與警方對峙,其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一名警長被擊中致身體燒着。至當晚7時25分,被告在金門商業大廈外被該名警長制服,她當時身穿黑色衣物、面戴防毒面罩、手戴灰色手套、背囊有3支生理鹽水等,另有片段顯示被告曾手持深色迷彩雨傘,戴防毒面具在行車路蹲下躲避催淚煙。庭上又透露本案原有3名被告,其餘兩人已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