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虚假宣传该由谁担责
Beijing Daily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回应,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虚假刷单合同效力、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自昨日起正式施行。
提问1
商品一经拆封或试用,就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了吗
消费者网上购物,多通过经营者的网页介绍了解商品的情况和特征。与实体购物现场体验不同,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其了解商品情况或服务内容的最直观的一种方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为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检查商品的必要”“不影响商品完好”?一经拆封或试用的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呢?
小刘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打印机,收到商品后经少量测试发现不满意,即向平台申请退货,电商平台提出对打印机进行检测,但小刘拒绝,电商平台以打印机已经使用,价值较高的硒鼓和墨盒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二次销售以及包装丢失为由不予退货。小刘认为电商平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机属于耗材产品,其墨盒、墨水、硒鼓、碳粉等一旦打开使用过后,无法还原,且喷墨打印机的墨盒、激光打印机的硒鼓均为打印机价值高的配件,机器使用会产生磨损和墨水碳粉残留物,此类商品属于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电商公司在购买页面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并无不妥。并且,小刘拒绝电商平台对其使用过的打印机进行检测,电商平台无法确定打印机的状况。因此,对于小刘在使用打印机后要求电商公司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中,作为办公耗材的打印机已被使用,并且商品无法还原,超过了《规定》中检查商品的必要限度,也影响了商品的完好,因此被排除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之外。实践中常见的还有护肤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商品,一经拆封或激活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应结合商品属性、包装外观、使用性能、查验习惯、拆封损耗、还原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分析判断。对于没有超过检查商品的必要限度,并保持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品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提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