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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煽惑刑毀「喜茶」獲緩刑 判詞指精神狀況不宜入教導所
Ta Kung Pao
上訴人侯羿同,被控1項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指他於2020年5月13日,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行為。定罪方面,上訴方稱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煽惑罪罪行元素,並對上訴人作不當推論,又錯誤地接納上訴人手機WhatApp訊息呈堂,並錯誤地推斷上訴人必然為相關訊息的發布者。張官認為裁判官已掌握煽動罪的控罪元素且沒有誤解,上訴人手機內的WhatApp訊息亦屬準確,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方面,法官認同上訴方指,上訴人現時精神狀況已不再適合進入教導所,故再提取最新的教導所報告。經考慮報告及其精神狀況後,認為可考慮判處一個非即時監禁的刑期,好讓被告能保持警覺,不再干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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