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大外暴動罪成判囚 兩暴徒申上訴遭駁回
Ta Kung Pao
申請人為27歲跆拳道教練方淦輝及25歲學生何仲玹,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潘官在判詞中表示,上訴庭已多次處理即使沒直接證據指證,但憑環境證供仍可推論曾參與暴動的案件。申請方過分強調缺乏直接證供,而忘卻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和力度,例如申請人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截停,雖未必能直接推論出申請人曾參與暴動,但若每每切割地分析基本事實,而忽略證供一體性,即屬同類上訴案的「一般致命傷」。
潘官指出,原審法官有詳盡分析方淦輝的證供,及最終拒絕接納其解釋,故不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有任何剛愎武斷之處,而辯方的證供完全於理不合,屬天方夜譚。潘官指出,何仲玹的不作供,更可強化本來已是壓倒性的環境證據,潘官認為原審法官在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下,可得出壓倒性的推論,即申請人曾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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