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友群:遇罗克文革中为什么两次被判死刑?
The Epoch Times
1970年3月5日,在工人体育场召开的十万人大会上,北京青年遇罗克,被中共当局,以犯“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年27岁。
遇罗克第一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是:1968年1月。
这个说法出现在北京市中级法院(79)中刑监字第1310号刑事再审判决书中。其中写道:
“遇罗克,男,1942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本人成分学生,原系北京市人民机器厂徒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东五楼十三号。1968年1月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犯‘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1968年1月被判处死刑的遇罗克,并没有被立即执行死刑。此后,他又活了两年多,直到1970年3月5日,才再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遇罗克1968年1月为什么没有被立即执行死刑呢?
据张郎郎在《我和遇罗克在狱中》一文中回忆:1970年2月9日,张郎郎和其他几十人被关进北京看守所的“死刑犯”监室时,听见走廊另一头有个犯人喊报告。管理员过去打开他的房门时,张郎郎听到一个声音说:“报告管理员,我要见军代表。上一批的几十个人都去见马克思了,只剩下我一个人了。因为我有重大案情要细细交待,可没什么人提讯我,我怎么交待啊?”
此前,张郎郎跟遇罗克在一个监室里被关了半年多,对遇罗克的声音非常熟悉。当时,他就明白了,第一,遇罗克还没有被处死;第二,遇罗克之所以没有被处死,是因为他在临刑前表示,有重大案情要交代,暂时被免死。
但是,遇罗克最终还是没有逃过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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