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家述评|一个字里的群众观念
Xinmin Evening News
图片来源:东方IC
屠瑜/文
近日,一位嘉定市民来信与我商榷一篇稿子的标题,并对稿件的内容发表了他的观点。读者的认真令我感动,也让我沉思良久。
信中提及的是本报7月30日新民法谭版上《买房时写错自己名,房子该归谁?》一文。报道讲了一起由一个“别字”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市一小伙在购房签预售合同时,写的名字是张某赟,但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张某贇。当他支付完首付款后,公积金中心以“赟”和“贇”两字不同为由拒绝为他办理贷款。工作人员还提醒他,别说贷款不能办,名字若有区别,就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他,未来还会遇到很多麻烦。但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不容易,无奈之下,张某贇只好打起了官司。
嘉定市民在来信中指出,“赟”和“贇”实际是同一字。该小伙购房签名时没有任何写错自己姓名的动机和行为,所以报道标题应改为《用法定简体字签自己姓名购房,房子该归谁?》为妥。他还质问有关公职人员竟然不懂中国文字有简繁两种字体同时存在。他在信中写道,在工作中刁难群众,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上海不少地方都有这种情况,潜在损害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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