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立法解釋權 以作補充或解釋法律內容
Ta Kung Pao
行政長官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29日)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今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別於之前5次,是就立法方面的問題作出解釋,而不是與憲法、基本法有關。因為香港國安法並非憲制文件而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根據國家法律制度,人大常委會有立法解釋權,以作補充或解釋法律內容,因此今次釋法與之前的有很大分別。
湯家驊又說,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是立法解釋權,在大陸法國家好普遍。終審法院行使的是香港司法審判權,兩者有明顯分別,行使權力時應互相配合,不應混為一談,亦不應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終審法院之外的上訴法庭,因為兩個行使權力的基礎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