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亂爆廉署受查人身份罪脫 律政司擬申終極上訴
Ta Kung Pao
林卓廷被控3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控罪指,林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遊乃強。他早前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上訴,高院本月8日頒判詞,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律政司擬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聆訊排期至下月7日上午9時半進行,為時約半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