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民快评 | 医美广告不得“野豁豁”
Xinmin Evening News
医美广告若制造“容貌焦虑”,有望被重点打击。
图片来源:东方IC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对多种情形予以重点打击。其中包括,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医美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比如《广告法》规定,医疗广告中不能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能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然而,医美广告中违法违规现象并不少见。上海一机构发布的医美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为毒性药品,不得发布广告,该机构因此被处50万元罚款。 还有一些机构试图打“擦边球”规避监管,例如推出所谓“体验官”“推荐官”,或是以介绍养生、健康知识等变相发布广告……对此,上述《指南》明确,这些所谓“××官”,以自己名义或形象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的,应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变相发布医美广告、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美广告宣传等,都在重点打击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