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快评 |“保护面孔”要依法
Xinmin Evening News
“人面不知何处去,可叹我还笑春风。”有人将那首著名唐诗改了几个字,不尽的烦恼跃然纸上。“我的面孔去哪了”,这真是现代人必须直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盗脸贼”常常让人防不胜防。
人的面孔天然具有法定性,它是人格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具私有性。但是,近年来随着刷脸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盗脸”案件或纠纷时有发生。比如,在当事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数以千万计的人脸信息数据被违法采集并售卖;“换脸”软件的叫卖,给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面孔从事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 人脸信息保护需要依法 东方IC 图 欣慰的是,从本月起依法“保护面孔”有了明确的法条细则。最高法新实施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公民可以对三种刷脸行为说不:一是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二是处理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三是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我的面孔我做主,这是一项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今后,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以及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的,都属于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而且,法律还赋予了公民有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删除人脸信息的权利。 一方面,公民依法享有自愿公开人脸信息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还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以及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信息处理者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面孔的私有性也要服从于法律的正当性。该刷脸时得刷脸,这也不能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