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入稟禁「獨歌」|譚惠珠:維護國安 合法合情合理
Ta Kung Pao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特區政府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以禁止四項與有「港獨」意味的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等。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有關做法是維護國家安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舉措。
譚惠珠指,有關「獨歌」是一首與2019年修例風波有緊密聯繫的歌曲,其目的是呼籲、鼓勵、讚美反對派的對抗行為。這首歌曲帶有強烈的政治含義,並非是單純的言論自由、創作自由的問題。在當時香港已有人醞釀香港版的「顏色革命」,這首歌足以煽動反中亂港者更囂張,因為他們的犯罪行為卻被「英雄化」地傳頌。
譚惠珠續指,這首歌曲的歌詞中包含有「港獨」口號,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一案,即唐英傑案,高等法院接受專家證據,裁定有關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因此判決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罪成。結合這首歌創作的背景和使用的場景,加上「港獨」口號本身具有煽動意圖的屬性,這首歌的歌曲其他的歌詞,就變成具備煽動意圖的文字。因此無論是在任何平台傳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或展示這首歌,都有可能觸犯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
譚惠珠指,另一方面,自2019年其有關歌曲在網上廣泛流傳,近期竟多次被錯誤表述為「國歌」,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歌的尊嚴,必須採取行動糾正任何錯誤的認知,禁止任何混淆視聽的行為,因此,律政司採取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的方式,禁止公眾傳播有關「獨歌」,不容它繼續肆意流傳!
譚惠珠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屬於犯罪;依據該法第43條第(4)項,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要求資訊發布人或有關服務商移除資訊或者提供協助,根據該法第43條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4的規定,要求移除資訊的權力可適用於香港境外,資訊發布人和服務商不遵從移除資料的要求,則可循公訴程序定罪。事實上,禁制令將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更全面地制止發布這一首已被定性為可以煽動分裂國家的歌曲,值得社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