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选会:罢免送件数达54案 其中51案为立委
The Epoch Times
中华民国中央选举委员会(中选会)表示,截至13日傍晚5时为止,共收到的罢免案送件数为54案,其中51案为立委,1案为市县长罢免案,2案为市县议员罢免案。
罢免蓝委团体13日前往中选会,递送罢免苗栗第1选区无党籍立委陈超明,以及第2选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邱镇军的第一阶段连署书,其中罢免邱镇军的领衔人先前临时退出,改由国家文艺奖得主、高龄90岁作家李乔担任领衔人。罢免绿委团体也前往中选会,递送罢免民进党立委黄捷、许智杰的提议连署书。
中华民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立法院第11届立委2月1日就职满一周年,民间团体推动的罢免行动正式启动,掀起全台大罢免潮。
中华民国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表示,至13日下午5时为止,中选会收到的罢免案送件数为54案,其中51案为立委罢免案,1案为市县长罢免案,2案为市县议员罢免案。他表示,罢免案件既已经进入处理程序,依法办理,不予评论或回应。
中华民国立法院11日否决行政院针对选罢法修法所提的覆议案。媒体报导,中国国民党立委翁晓玲说,选罢法新法公布后,在第二阶段要正式开始连署时,应就要附身份证,避免连署造成不公平竞争状况。
中华民国中选会11日透过文字表示,选罢法第131条规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发布选举公告的选举,或已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规定。因此,罢免提议适用旧法者,随后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也适用旧法;反之,罢免提议送件适用新法者,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都适用新法。有关选罢法就提议签署罢免提议书时点为表意自由,并不是属选务机关能干涉的范畴,这是法律主管机关内政部见解,也是过往司法实务见解。
中选会表示,依公职选罢法第75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者,不得罢免。因此提议人之领衔人应于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后,才能检附罢免提议书等资料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至于提议人名册连署期间,法律无明定,也没有列为应删除事由,当然没有另行限制必要。
中选会表示,不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前高雄市长市长韩国瑜罢免案裁定,选罢法第75条第1项但书所称“不得罢免”是指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不得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前认同罢免而形成共同意识所进行的提议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意见表达方式,是言论自由等基本权的体现,应受宪法保障。
责任编辑:叶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