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男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申發還原審考慮
Ta Kung Pao
兩名答辯人為學生葉澤深(案發時20歲)和社工陳皆橋(案發時22 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另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其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劉淑嫻判兩人非法集結罪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脫。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昨日陳詞表示,本案在2021年裁決時,特區終審法院未頒下「盧建民案」裁決,認為裁判官可按終院決定,重新考慮本案裁決。律政司又認為,原審應再考慮答辯人身處的位置、身上裝備等,舉例第一答辯人葉澤深手持索帶,從非法集結現場跑到被捕地點;第二答辯人陳皆橋被捕時管有口罩、眼罩、防毒面具、黃色雨傘、手套,身處的位置非常接近非法集結地點,質疑原審裁決有誤,應把案件發還重新考慮。
有關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律政司認為原審運用了錯誤的前設,基於答辯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定他們無罪。律政司認為控罪並不限於「參與」非法集結,而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答辯人可以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而干犯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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