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 23條立法時不我待,夯實香港發展基石
Ta Kung Pao
文/張宗博士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早晨刊憲,立法會緊跟著迅速完成了首讀和二讀。眾所周知,《條例草案》是一部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綜合性法例,落實了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要求。經歷二十多年漫長的醞釀,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後,香港需要儘快完成23條立法,儘快全身心投入到發展經濟與改善民生中去。
《條例草案》有五大突出特點。一是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條文仔細清晰,包括定義清晰、罪行元素清晰、域外效力清晰,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提供適當的免責辯護;刑罰適度;對警權清晰訂明行使權力的條件及限制,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不具追溯力;保障司法獨立等。二是充分藉鑒了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接軌。比如草案新增的罪名在外國均有相應或類似規定。同時,充分考慮香港實際需要,並且更加註重保護人權、制衡警權。三是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切合香港實際。《條例草案》採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訂立的香港本地法律。其中逾半數罪名在本地法例中原來就有,對一些關鍵術語的定義也沒有改變。在此基礎上,將普通法罪行成文法化、對有殖民色彩的表述進行適應化處理等。四是保障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和合法權益。《條例草案》有利於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打擊損害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犯罪行為,保障市民切身利益和正常生活。五是保護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以及正常合法的商業活動。《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充分考慮保護在香港的金融、媒體和各類非政治性組織的正常商業行為和國際交往需要,清晰界定罪與非罪的邊界,對特定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和排除情形。
許多市民與商業機構對「煽動意圖」、「境外干預」及案件審理、警方執法程序等最為關切。其實,從前述特點來看,這些也正是《條例草案》著力完善之處。普通市民與守法投資者在正常生活與合法經營中,無需擔心誤墮法網。
比如《條例草案》所列之「煽動意圖罪」在權利保護與國家安全之間已達致適當平衡。多個國際人權公約均明確規定,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權利,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可依法對權利自由加以一定限制。英、美、澳、新加坡等國也均保留了煽動型犯罪,以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境外干預罪」定義清晰,沒有採用西方國家較為普遍、但規管範圍更寬的「外國影響力登記制度」,而是通過針對性更強、對商業交流影響更小的「境外干預罪」來維護國家安全。
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會見本屆全國「兩會」的港區人大代表團時表明,發展與安全是香港「鳥之兩翼」。23條立法時不我待,本港社會各界必須抓住機遇、凝聚共識,儘快完成立法程序,為香港發展、再出發夯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