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 支持尋求人大釋法 加強保障國家安全
Ta Kung Pao
文/蔡朝旭
反中亂港頭目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等案件,獲法庭批準聘用英國律師來港爲其辯護。但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家安全罪行聘用海外律師的上訴許可申請,變相為外國律師介入香港國安案件大開方便之門,增加香港所面對的國安風險,裁決令香港各界極度失望。幸好的是,在法庭作出裁判後,李家超特首主動承擔責任,果斷向中央提請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作出釋法,禁止無香港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無庸諱言,容許海外法律人員參與案件的訴訟,嚴重違背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為了維護保障國家安全,香港難以完全掌握非本地執業的外藉律師的背景,當中更可能混入境外的情報人員或政客,倘若容許他們隨意來港介入國安案件的話,無異於為境外敵對勢力打開一道缺口。
眾所周知,黎智英及其團夥長期資助本地反中亂港勢力,被視為反中亂港勢力的精神領袖,以及境外敵對勢力在香港的代理人。黎智英旗下媒體長年顛倒黑白,渲染暴力,所掀起的「黑暴」令香港社會以及「一國兩制」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危機。《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隨即由亂轉治,社會得以恢復安定。同時也填補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上的缺失。作爲亂港事件的策劃者和煽動者,作爲西方敵對勢力的代言人,黎智英即將受到他應有的審判。在這個關鍵時刻,香港必須落實好國安法,在審訊中體現立法原意,切實保護國家安全。
以法論法,就海外律師應否參與國安發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有法可依的。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且《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根據第62條説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因此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次提請釋法是合法合理的,是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本人堅決支持!
(本文作者為香港廣西社團總會常務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