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如何做到有法必依 守土有責?
Ta Kung Pao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釋法的問題,坊間曾有聲音說沒有必要,又或是「輸打贏要」雲雲。這反映仍有不少人對香港國安法未有充分的理解,同時,法庭的判決也存在這個問題。如果法庭能更仔細研究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對條文有更透徹的理解,並能意識到案件涉及的國安問題,便不會捅出漏洞而須人大常委會及時出手。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拿捏有度,只是針對權限問題,梳理原則和規矩,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任何條文的內容,也沒有改變任何人或機構的職權。
透過釋法,釐清當中的權責關系,實際上就是「善意提醒」香港法庭要負起保證國安的責任,也重申特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在國安法上的法定職責,既平息公眾疑慮,也讓國安委有更堅實有力的法理基礎,解決問題防範風險。同時,釋法也讓事情更為清晰,避免在國安委有所行動後,有人繼續混淆視聽,或藉司法覆核糾纏問題。
有說今次釋法是「畫公仔畫出腸」,既然法院沒有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就必須手把手,包教到會。事實上,如果任由法院在未有充分理解條文的情況下,自行解讀有關條文成為案例,後果可能非常危險,甚至反過來損害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出現極其荒謬的結果。其實香港法院「自把自為」的情況早有先例,比如當年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以所謂的普通法原則自行解讀基本法條文,製造「雙非」問題,最終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透過釋法來解決。明顯地,香港法院有自行扭曲憲制文件原意的「陋習」、「惡習」和「毒癮」,完全不考慮甚至故意忽略一個事實:「憲制文件本質上並非以普通法原則制定,其最終解釋權並不屬於香港法院,而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正如基本法第158條,便清楚寫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香港法院雖然獲授權自行解釋,但只限於自治範圍內。在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上的解釋影響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比如在居港權問題上,明顯這不是單純的香港自治範圍事務,而是涉及兩地管理,但香港法院卻不曾就有關問題提請中央。同樣地,今次涉及國安的案件,明顯也並非香港自治範圍,解釋權也從來不屬於香港法院。在香港國安法第65條便列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法院在此事上「依然故我」,用普通法原則凌駕條文,繼續自行解讀憲制文件。不知道是法官因循陋習,還是對「一國兩制」和憲制下自身的權限和角色有錯誤理解,以為自己可任意對憲制文件進行解讀。所以,如不糾正,日後其他國安案件,法院也可以用各種「藉口」解讀條文,無限放大普通法遂使立法原意扭曲變形。屆時,香港國安法還能準確貫徹實施嗎?不就形成國安法自廢武功的荒謬效果嗎?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下稱「人大解釋」)的首段解釋中,便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即有關國安委的決定,既不受司法覆核推翻,也具備法律賦予的執行效力。香港法院的「表現」「有目共睹」,在香港國安法立法時,中央自然就把香港法院的往績列入考慮之中,也自然不會讓香港法院自行解釋香港國安法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