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就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答記者問
Ta Kung Pao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央視新聞)
據新華社報道,12月3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這個法律解釋出台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主要考慮?記者就有關問題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
記者問:香港社會和內地公眾都關註人大釋法,請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解釋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負責人受國務院委託對議案作了說明。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該等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了重大分歧。為了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的、可行的。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並予以公告。
根據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共有一個導語段、三個條文,包括了立法法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