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废除纽约枪支法的来龙去脉
The Epoch Times
周四(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的多数,废除了纽约州的隐蔽携带枪支许可法律,首次承认宪法修正案赋予公众携带枪支进行自卫的权利。
在“纽约州步枪和手枪协会诉布鲁恩案”(New York State Rifle and Pistol Association v. Bruen,简称NYSRPA v. Bruen或布鲁恩案)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1913年颁布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在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简称海勒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第二修正案保护“在发生冲突时,个人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在2010年的“麦克唐纳诉芝加哥市案”(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简称麦克唐纳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这项权利“完全适用于各州”。
纽约将无证持有枪支定为犯罪,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外面。根据州法律,如果个人想要在家庭外面的环境携带枪支,则必须证明有“正当理由”,方可获得“拥有并携带”隐藏的“手枪或左轮手枪”的无限制许可证。
1980年,纽约州最高法院对“克列诺斯基诉纽约市警察局案”(Matter of Klenosky v. New York City Police Dept)进行裁决,申请人只有在能够“证明对自我保护的特殊需要有别于一般社区的需要”时,才可满足警察局的“正当理由”要求。
最初,纽约县最高法院于1979年7月25日作出判决,批准了诉状,并指示被告(纽约市警察局)向上述人签发手枪携带许可证。
而纽约州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上诉人是一名52岁从事婚姻法和刑法业务的律师,在营业服务过程中收到现金和支票(金额不高),然后必须将其存入银行。在业务中会有来自不满的客户的威胁,但仍无法充分展示上诉人与从事类似服务的其他律师有所不同。此外,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残疾(安装假腿、跛行)本身并不构成需要颁发携带隐蔽手枪许可证的不寻常情况。
最后,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自称害怕在家中和办公室被盗,将通过颁发“室内”许可证(on-premises license)来满足(这种许可证实际上已经提供给上诉人)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