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中共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
The Epoch Times
2021年1月,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将中共对新疆维吾尔族的镇压认定为 “群体灭绝”(Genocide,又译种族灭绝),而与此同时,中共另一场大规模群体灭绝,却没有类似的公开讨论:中共对法轮功长达23年的迫害,规模之大、强度之高、持续时间之长,令人震惊。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群体罪公约》(CPPCG,简称《灭绝群体罪公约》)决议, 1951年1月12日生效。目前有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包括中国。
《灭绝群体罪公约》第二条对“群体灭绝”做出详细定义: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以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这个定义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是否“蓄意”,二是是否犯有以上5种灭绝群体行为之一。
但实际上,在司法上要一一证明“群体灭绝”各个层面犯罪者的“意图”十分困难,此处的“意图”并不是指“一般意图”(dolus),而是指“特定的意图”(dolus specialis)。如果犯罪者对一个或多个受害者,实施《灭绝群体罪公约》所列举的五种行为,其目的不是全部或部分消灭该群体,则不构成群体灭绝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可能会以反人类罪被起诉。
国际人权律师贝丝‧范沙克(Beth Van Schaack)表示,“确立群体灭绝罪的最大挑战是,对犯罪意图的认定,犯罪者不仅打算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的意图是,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意图因素是群体灭绝的标志,也是将群体灭绝罪与其它国际罪行区分开的关键,例如战争罪或反人类罪。”
法律学者对使用“群体灭绝”一词相当谨慎。自1948年《灭绝群体罪公约》通过以来,国际刑事法院裁决只裁定两起“群体灭绝”指控: 1994年4月7日到7月15日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1995年7月11日前南斯拉夫境内波斯尼亚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的大屠杀。
二十多年来,学者或法律分析家们,几乎没有认真尝试过确定针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否属于“群体灭绝”。
前美国国务院官员余茂春先生去年8月份给《大纪元时报》一封邮件中写道:“我很惊讶,中共对法轮功实施的群体灭绝,没有成为针对中共的国际人权运动的焦点。”中共对法轮功实施种族(群体)灭绝的书面证据,比对维吾尔人的要多,余茂春写道:“中共对法轮功迫害的记录也更加清晰和系统。”